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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圣经·创世记》记载,亚伯拉罕把所得的十分之一献给撒冷城的麦基洗德,这普遍被视为十一奉献之起源。直至摩西律法将其具体制度化地执行,以色列人将此献给上帝耶和华及支持利未支派的事奉工作。[2]在 4世纪以前的基督教会并没有奉行十一奉献,信徒随自己意愿自由捐献。自罗马帝国将基督教纳为国教后,教会开始鼓吹征收。[3]在第六世纪以前,十一奉献又渐渐在天主教和西欧普及起来。十一奉献被提到公元567年和585年的大公会议,最终被采纳为对教会奉献的必要标准。[3], T: X3 v- _8 E9 v% J8 n0 ` t
. _4 e, z Y6 q公元779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订立法律实施什一税,西欧各国在10世纪中叶相继实行,视之为税金。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什一税制仍在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国家里继续执行。罗马教廷与日耳曼皇帝在1563年召开特伦多大公会议重申教徒必须缴付什一税。[3]随后欧洲国家政权与教会间发生矛盾,欧洲国家逐渐废除此税制,以其它的税务代替。时至现代,仍有一些基督教派引申圣经旧约,规定信徒实行十一奉献;但多数基督教派则在教内鼓励信徒凭信心奉行十一奉献,以应付组织运作的财务需要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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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奉献是旧约中的概念。律法规定所有以色列人把财产和收成的十分之一交到殿中(利未记27:30;民数记18:26;申命记14:24;历代志下 31:5)。有些人理解旧约中的十分献一是一种税法,它提供祭司和利未人的祭祀制度。新约中没有要求,甚至没有建议基督徒应该遵守一种法定的十一奉献制度。保罗说信徒应该拿出收入的一部分用来支持教会(哥林多前书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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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中没有说应该拿出收入的多少,只说要“照自己的进项”(哥林多前书16:2)。基督教会采用了旧约中十分之一的依据,劝告基督徒这是“最低数额的”奉献,但基督徒不必遵守十一奉献的义务。他们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奉献,“照自己的进项”。这意味着有时的奉献超出十分之一,有时少于十分之一;取决于基督徒的个人能力和教会的需要。每一个基督徒应该殷切地祷告,寻求神的智慧是否参与十一奉献或者应该奉献多少(雅各书1:5)。“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哥林多后书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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