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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最新宣布一项新的提案:阻止商业银行和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持有及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公司,并对其自营业务交易作出限制。奥巴马为何提出如此激进的银行改革方案?美国银行改革会走向何方呢?' ]* |0 C5 a, x+ a1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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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项提议出台的时机来看,政治考量占多。1月21日,高盛宣布获得创纪录的134亿美元利润,公众舆论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的愤怒情绪被再度点燃。此外,面对支持率快速下滑的态势,奥巴马也需要一些动作来证明自己的改革勇气。自由派一直在指责奥巴马不能下决心整治华尔街,于是奥巴马借推出该提案来表明决心,即使法案通不过,那也是国会的问题。( u. ?9 g; y! U+ 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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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研判未来,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演变。1 c2 @/ ^! I0 u- x% F3 M; [: ]
9 Y) \/ \" f" b/ g5 Y 从1900年开始,美国的银行不断开设大量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和投资业务,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5000家银行倒闭。对混业经营的指责催生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其初衷是防止金融机构以客户存款去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机构不断准许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最终导致分业经营名存实亡。8 F/ b3 z& ~9 D0 G
1 J, Z: y8 U9 ~" K' o) f/ E% X9 h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正式宣告了混业经营的合法化,当时参议员90:8的投票结果表明了那在当时是大势所趋。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和前美国财长鲁宾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主要推动者。鲁宾在1995年的听证会上说,“如今的银行业与20年前已大相径庭,更别提1933年了。美国的银行在海外参与了国内不允许的许多证券类业务,即使在国内,分业经营的规定已接近名存实亡。”2 P% d: t# W7 h7 n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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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大萧条之后的几十年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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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5 W% _1 p( n 转折点出现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结束,全球经济进入浮动汇率时代,金融风险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大力推动金融自由化。这些因素从客观上推动了期货、期权等各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多重动因促使银行转向混业经营:1)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2)客户的需求日益丰富,要求金融机构具备提供一揽子服务的能力;3)来自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压力;4)银行内在的自我膨胀冲动;5)投资银行业务受监管很少,能以很高的杠杆率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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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混业经营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危机,过时的监管体系才是酝酿金融危机的温床。金融创新本质上就是对金融监管的不断突破,法规是静态的,市场是快速变化的,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才能有效。比如很多衍生产品(例如CDS)没有交易所集中清算机制,导致了严重的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市场突然陷入流动性枯竭,引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遗憾的是,在格林斯潘时代,监管当局过度迷恋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盲目信任自由市场竞争的威力,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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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弥补金融体系的漏洞有两种基本的改革方向:一种是不断改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动态更新;一种是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鉴于此前主流的改革声音集中于第一个方面,奥巴马此番提案恐将引爆就未来监管改革方向的全球性激烈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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